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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危险品货物、配员不足、未按规定进行报告...
2021/10/8 8:56:47 来源:航运信息网 点击量: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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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泰州海事局查处一起重大违法案件,该案件涉及多项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国庆将至,希望各有关单位、船舶以案为鉴,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30日1030时左右,泰州海事局水上交通管理中心在开展电子巡查时发现,靠泊在七圩港区某码头作业的“锦泰XXX”轮系重点跟踪船舶,遂将该信息流转至泰兴快反处置中心,泰兴快反处置中心当即指派快反小组前往现场开展检查。

  到达现场后,泰兴快反小组执法人员发现码头上有部分待装的用简易木箱封装的货物,且木箱下有少部分油漆样的液体漏在码头平台上,这引起现场执法人员的警觉。执法人员责令该码头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打开木箱,发现木箱中装有大量桶装油漆。

  经调查,该批次拟装船油漆共计28箱,每箱27桶,每桶16升,货物总重约12.1吨,且该种桶装油漆属于危险化学品,截至案发时,已完成装船8箱,重约3.5吨。

  在对托运人调查中发现,托运人在明知油漆属于危险化学品情况下,仍将桶装油漆封装在无任何危险货物标志的简易木箱中并夹带在普通货物中装船,企图逃避监管。该轮本航次还存在未按规定配员、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未按规定开启船舶AIS设备等多项违法行为。

  泰州海事局经过调查,收集了违法事实证据,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托运人实施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船舶所有人实施了罚款近1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涉嫌无证驾驶线索移交公安处理;

  四、船舶多项违法行为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五、将货物托运人和“锦泰XXX”轮纳入海事信用管理黑名单进行惩戒;

  六、对码头管理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约谈,暂停船舶靠离泊该码头作业;

  七、全港通报该轮重大典型违法行为。

  法律规范要求

  ●关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关于“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关于“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此次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现,得益于泰州海事局全要素“水上大交管”的全面运行,“两级三层”水上动态执法新模式的高效衔接和快速响应。下一阶段,泰州海事局将充分发挥“信用+智慧”双轮驱动作用,继续加强对进江海船、船舶配员、进出港报告的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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