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进出太平溪港航行安全管理办法》《长江太平府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江裕溪口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告
现将经修订的《船舶进出太平溪港航行安全管理办法》《长江太平府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江裕溪口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长江海事局
2021年12月4日
船舶进出太平溪港航行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太平溪港水域船舶通航秩序,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切实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太平溪港水域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9)》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进出太平溪港船舶。太平溪港是指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48.5 公里至 49.5 公里间的左岸新太平溪水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峡海事局是本办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船舶进出太平溪港前应通过甚高频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太平溪海巡执法大队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船名、客货信息及船舶进出港时间等。
第五条 茅坪港边界上沿(长江上游里程 50.5 公里,右岸)至靖江溪航道标志(长江上游里程 50.5 公里,左岸)联线为下行船舶进港报告线,下行进港船舶应在进港报告线前报告。茅坪港作业船舶拟进入太平溪港应在出茅坪港前报告。过三峡大坝上行船舶拟进入太平溪港应在出闸(厢)前报告。出港船舶应在离港前报告。
第六条 船舶进出太平溪港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进出港船舶应避让进出三峡船闸(升船机)的船舶,不得影响进出闸(厢)船舶正常航行;
(二)出港上行船舶沿出闸上行船舶航路上驶;
(三)出港下行过坝船舶应沿出闸上行船舶航路上行过靖江溪航道标志后掉头进入引航道过坝;
(四)出港进茅坪港船舶应沿出闸上行船舶航路上行过靖江溪航道标志后驶入茅坪港。
第七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时,应沿本船右舷一侧行驶。
第八条 遇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须遵守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
第九条 禁止航行船舶在太平溪港内抛锚。
第十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供(受)油及污染物交付(接收)作业依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船舶进出新太平溪港航行安全管理办法》(峡海发〔2003〕65号)同时废止。
长江太平府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太平府水道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太平府水道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本规定所称太平府水道,是指长江下游彭兴洲、江心洲和何家洲右侧的汊河道水域,其上界为长江#173 左右通航浮与长江#174 红浮连线,下界为长江#163 左右通航浮与太平府#1 红浮连线。
第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事局及其所属相关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太平府水道上、下行船舶应各自靠右航行,互会左舷。
第五条 船舶通过宁西水域(上界为彭兴洲上侧面岸标与太平府#15 红浮连线,下界为彭兴洲下侧面岸标与太白下侧面岸标连线)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应当及早与他船统一会让意图,如需等让的应当在安全地点等让。
第六条 彭兴洲下侧面岸标与太白下侧面岸标连线至长江#173左右通航浮与长江#174红浮连线之间的水域禁止船舶追越和齐头并进。
第七条 进出太平府水道的船舶应根据航道实际维护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净空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第八条 船舶航行应保持正规了望、谨慎驾驶,密切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第九条 船舶进出停泊区和姑溪河口以及靠离码头、横江渡运等需横越航路时,不得妨碍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并尽可能与规定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第十条 船舶应当以安全航速航行,上行时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 4 公里,下行时不得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 船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在太平府#7 白浮至#8 白浮之间左岸一侧、太平府#11 红浮至#12 红浮之间右岸一侧航道外水域临时停泊,并应尽可能远离航道边界线。
第十二条 禁止渡船、载运危险品船舶和吊拖船队夜航。禁止船舶试航。
第十三条 船舶通过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水域,应遵守有关大桥管理规定。
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右汊)1 号孔(北塔墩与中塔墩之间)为上行船舶通航桥孔,2 号孔(中塔墩与南塔墩之间)为下行船舶通航桥孔。
第十四条 进出姑溪河口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太平府水道上行船舶应主动避让从何家洲夹江驶出的船舶。
第十五条 沿马鞍山水道上行进入太平府水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江心洲水道下行进入太平府水道的船舶。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长江太平府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长海法规〔2011〕
367 号)同时废止。
长江裕溪口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裕溪口水道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裕溪口水道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本规定所称裕溪口水道,是指长江下游曹姑洲和陈家洲左侧的汊河道水域,其上界为芜湖长江大桥桥区下界线,下界为裕进口黑浮与陈家洲尾左右通航标连线。
本规定所称裕溪河口航行警戒区,是指裕溪口水道裕#4 白浮与裕#8 红浮联线至以上 1000 米水域。
第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事局及其所属相关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实施。第四条 裕溪口水道实行分边通航。在裕溪河口航行警戒区下界以下,上、下行船舶应当各自沿本船左舷一侧航路航行,互会右舷;在裕溪河口航行警戒区上界以上,上、下行船舶应当各自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互会左舷。
第五条 船舶通过张家湾水域(裕#1 红浮至裕#3 红浮)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应当及早与他船统一会让意图,如需等让的应当在安全地点等让。
第六条 沿裕溪口水道上行通过芜湖大桥水道的船舶,应由对外公布的通航桥孔通过。下行进入裕溪口水道的船舶,由裕溪口水道下口驶入。船长小于 55 米且实际吃水 2.8 米以下的下行载运普通货物的单船,在无碍他船行驶时,可驶过芜湖长江大桥桥区水域(朱家桥外贸码头二期下端)后向左掉头上行,由曹姑洲横槽驶入裕溪口水道。
第七条 进出裕溪口水道的船舶应根据航道实际维护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净空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第八条 船舶航行应当保持正规了望、谨慎驾驶,密切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第九条 船舶进出停泊区和裕溪河口以及靠离码头、横江渡运等需横越航路时,应当无碍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并尽可能与规定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船舶进出裕溪河口应统一会让意图,进裕溪河口船舶应主动避让出裕溪河口船舶。
第十条 船舶航行应当使用安全航速,上行时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 4 公里,下行时不得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 船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在裕#4 红浮至裕#7红浮之间右岸一侧航道外水域以及裕#5 白浮至裕#6 白浮之间左- 岸一侧航道外水域临时停泊,并应当尽可能远离航道边界线。
第十二条 禁止船舶下列航行行为:
(一)船舶由其上口直接驶入裕溪口水道;
(二)夜间或能见度不良时,由曹姑洲横槽驶入裕溪口水道;
(三)由裕溪口水道经曹姑洲横槽驶入芜湖大桥水道或西华水道;
(四)在曹姑洲横槽、裕溪河口航行警戒区内水域追越和并行;
(五)渡船、载运危险品船舶和吊拖船队夜航;
(六)船舶试航。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长江裕溪口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长海法规〔2011〕
36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