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道我就早点交罚款了,现在肠子都悔青了!不但多罚了这么多,还收到了限制消费令。”
近日,嘉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了宁波海事法院转交的10000元强制执行款。该款项是由船户向某缴纳,因其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故被法院加处罚款5000元并限制消费令。这是嘉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自成立以来首例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加处罚款的案例。
案例回顾
查获并作出处罚决定
2021年5月24日8时57分,嘉善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停靠于杭申线陆斛浜水上加油站的苏淮货93*货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货船本航次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进出港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规定。嘉善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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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处罚决定
2021年6月21日,嘉善县交通运输局送达处罚决定书。向某对于该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又不按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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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嘉善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3月10日申请宁波海事法院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法院作出裁定
宁波海事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2022年3月22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向某罚款 5000 元,并加处罚款 5000元的内容。2022年4月11日对向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强制执行并结案
4月29日,经强制执行,10000元执行款已转交嘉善县交通运输局,宁波海事法院行政裁定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交通运输参与人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也应承担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处罚决定,既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诚实守信的道德要求。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的是督促违法行为人摒弃拖延处理交通违法、拖延履行处罚决定的陋习,充分发挥处罚的教育惩戒作用,提升交通运输参与人养成尊法守信的自觉意识,推动全县道路交通运输环境更加安全、有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