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许可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许可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由交通部实施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二)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3、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一)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许可:无数量限制。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许可: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该行政许可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需提交上述1-4项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具有符合要求的应急设备、设施的证明文件;
6、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关文件;
7、管理、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8、事故应急预案;
9、消防、环保部门的核准意见。第8项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理货人员名录;
4、表明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许可: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交通部水运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26 电子邮箱: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核实;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件;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审核港口理货业务经营申请,必要时征求地方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或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