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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查处办法
2013/1/21 0:00:00 来源:长航局 点击量: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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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查处工作,充分发挥长航局系统在查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中的整体合力,迅速查处并及时惩治肇事逃逸船舶和有关人员,维护长江航运安全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海事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以及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外单位要求协查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查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违反水上交通管理法规,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为逃避法律法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二)“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是指死亡3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
(三)“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是指船舶、水上浮动设施、航道设施、航道资源、水上水下建构筑物及船舶所载货物或个人财产等。
第四条 长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查处工作,坚持长江航务管理局统一组织领导,系统各单位协作配合,全线整体联动,发动群众参与,依法及时查处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查处工作。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具体负责查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等单位配合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查处工作。
第六条 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长江海事部门”)负责依法追究肇事逃逸船舶和人员的海事行政违法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长航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以下后果,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逃逸的,由长航公安部门为主查处,长江海事部门、长江航道局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长江航道部门”)、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三峡通航部门”)等单位配合。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其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由长江海事部门为主查处,长航公安部门、长江航道部门、三峡通航部门等单位配合。
第八条 长江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查处工作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及时播发长江海事部门和长航公安部门发布的追查肇事逃逸船舶的通(警)告。
第九条 长江航道部门、三峡通航部门等单位应发挥各自职能,密切留意并积极提供肇事逃逸船舶的信息,密切配合长江海事部门、长航公安部门查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第三章 查处程序
第十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各单位内部应建立健全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查处联动机制,完善相关工作程序,明确联系部门和人员,及时通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发生、追查、结案等信息。长江航务管理局安全处负责汇总印发各单位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查处工作机制和联系方式,并指导协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查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长江海事部门和长航公安部门应建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查处联络机制,制定查处工作交接程序,明确联系部门和人员。
第十二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各单位接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信息后,应立即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总值班室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逃逸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成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查处领导小组,集中全系统力量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长江海事部门接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查处;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及时通知并移交长航公安部门查处,并做好协查工作。
第十五条 长航公安部门接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信息后,应立即通知长江海事部门查处;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立即立案侦查。
第十六条 长江海事部门、长航公安部门在追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船舶和人员时,应及时向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其它单位发出协查通知,充分利用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力量进行追查。需要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外其它单位协查的,应及时向沿江地方公安机关、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及沿江港口、航运企业、船厂等单位发出协查通知(或通报)。
第十七条 需要协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要以协查书(见附表)的形式通知,并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地点;
(二)船舶受损或沉船、人员伤亡或失踪及水域污染情况;
(三)逃逸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外表特征;
(四)逃逸船舶种类、航行方向;
(五)残留被撞船上的对方船壳、油漆;
(六)船舶载货情况;
(七)船舶VHF听到的逃逸船舶船员口音等。
第十八条 长江航道部门接到协查通知后,应在日常航道测量和航道维护工作中密切关注过往船舶,发现可疑船舶应立即向长江海事部门或长航公安部门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三峡通航部门接到协查通知后,应密切关注过闸船舶信息,加强锚地、停泊区巡航检查,发现可疑船舶应立即向长江海事部门或长航公安部门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长江海事部门、长航公安部门应设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举报电话,并可设立悬赏,鼓励社会人员提供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调查线索。
第二十一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查处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长江海事局总值班室、长江航运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应及时跟踪长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查处动态,并应于每天18:00时前,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总值班室报告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查处工作情况,直至查处完毕。
第二十三条 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应定期汇总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船舶及公司名单,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天内报长航局总值班室。长江航务管理局通过中国水运报(刊)社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经查实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船舶及责任人员,长江海事部门、长航公安部门及长江航运运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各单位执法人员或工作人员在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查处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各单位对查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功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航局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协查暂行规定》(长航安〔2005〕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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