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船舶申报过闸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河段通航管理,规范船舶过闸秩序,保障船舶安全、便捷、有序的通过三峡船闸和葛洲坝船闸,依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通航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三峡(初期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PS船舶是指安装有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GPS系统)船载终端或与其相联的其他GPS系统船载终端的船舶。
第三条 GPS船舶通过GPS系统申报过闸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船舶申报
第五条 需要入网的GPS船舶须提供相关资料报三峡局审批(见附件一)。批准入网后的GPS船舶若需过闸,可通过GPS船载终端设备向GPS系统申报过闸计划。
第六条 GPS船舶可以申报至次日24时之前的过闸计划。
第七条 GPS船舶用户必须认真填写申报表中的每个字段,仔细核对过闸的相关参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无误(具体填写规范见附件二)。
第八条 GPS船舶申报计划时应尽可能考虑航行途中可能遇到的风、雾、流等恶劣气象、水文影响,充分考虑本船的装载状况、主机功率、航速及目的港等情况,确保船舶能按时抵闸。
第九条 GPS船舶申报连续过两坝计划时,应根据本船载货量、主机功率、航速以及当日的流量、气象等具体情况,申请合理的过闸时间。
第十条 GPS船舶于计划编制时段内连续通过两坝只须申报一次,一日之内往返通过两坝或一坝的船舶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三峡通航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GPS船舶应保持其船载终端24小时不间断正常运行。GPS系统收到申报信息后即与船舶位置等信息进行关联处理,回复相关提示信息。若船舶用户收到GPS系统反馈的申报成功信息,表示此次申报成功;若回复申报不成功,则提示出现申报信息与船舶的过坝方式、始发港、目的港、船舶申报时所处的位置等关联错误,用户应认真核对,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GPS船舶申报成功后,若需修改申报信息,应当先取消其原有申报后再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GPS系统根据通航组织方案在长江干线设有若干组过闸计划编制确认线。GPS船舶到达确认线后,GPS系统根据船位自动进行船舶过闸计划编制确认。
第十四条 GPS船舶进出三峡坝上及两坝间待闸锚地停泊前,应向三峡待闸锚地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指挥中心在每次调度计划编制后,向编入计划的GPS船舶发送计划简表,并将船舶过闸计划简表在三峡局政务网站、三峡通航信息查询系统公布,GPS船舶收到计划信息后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GPS系统已接受申报但未纳入当日调度作业计划的船舶不需重新申报,系统自动顺排。
第十七条 已经申报过闸的GPS船舶,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抵达,应当及时通报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将取消不能按时抵闸船舶的过闸计划,该船舶过闸应当重新申报。
第三章 应用故障申告
第十八条 三峡局设立GPS障碍台,负责统一受理GPS船舶故障申告。船舶因GPS设备出现故障,导致不能正常申报过闸时,可向三峡局GPS障碍台进行申告。
GPS障碍台联系电话:0717-6963112
第十九条 船舶过闸前GPS故障仍未消除的,船方须持相关证件到相应的登记站申报过闸计划。
第二十条 GPS船载终端应由专人管理和操作,GPS船舶用户应加强对船载终端管理人员的使用操作培训,防止因操作不当、违规操作等原因而造成申报失败。船舶自身不具备培训业务技能条件时,可向设备供应商提出操作培训申请。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GPS船舶未按规定执行三峡河段相关管理要求的行为实行计分制。累计计分达到或超过10分的,取消该船舶6个月的GPS申报资格。
(一)因GPS船舶申报后不能按时抵闸,对三峡坝区水域通航组织或安全管理已经造成影响的计5分/次,对通航组织造成重大影响计10分/次。
(二)GPS申报后至船舶离开三峡局管辖水域前必须保持GPS一直处于开启状态,没有处于开启状态的计5分/次。
(三)未遵守三峡河段通航管理其他有关要求的计5分/次,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计10分/次。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将取消相关船舶GPS申报资格一年。
(一)谎报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的。
(二)制造虚假信息通过GPS应用系统进行申报、取消和过闸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GPS船舶由海事机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长江三峡通航安全警示约谈制度(试行)》组织对相关航运企业及船舶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诫勉谈话,并报请长江航航务管理局对该船舶及所属船公司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查实存在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所列违规行为的船舶,下次具备过闸条件时,根据情节轻重,延迟申报36—72小时。
第二十五条 同一公司一年内如有两艘及以上的GPS船舶不如实申报过闸计划的,则该公司所有船舶按本章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不能进行GPS申报的船舶,一律到现场申报。过闸前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GPS违规处理到期的船舶,若需重新取得申报资格,其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办理重新开通申请,报三峡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采用技术手段对GPS系统实施人为破坏或协助GPS船舶不如实申报的第三方单位和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相关船舶由海事机构依法从重处罚,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实施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过闸”是指船舶通过三峡河段船闸或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三峡河段通航管理其他有关要求”是指三峡局所属指挥中心、海事、航道、锚地、通信和船闸(升船机)等部门提出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计划编制确认线”是指三峡局根据计划周期和船舶待闸情况在系统中设置的计划编制确认线,船舶进入该确认线的时间为计划编排排序时间。
第三十二条 指挥中心每季度末在三峡局政务网站(www.sxthj.com.cn)公布GPS 船舶申报的计分处理情况。
指挥中心联系方式:0717—6963404 0717—6962230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GPS入网申报材料
需要办理GPS入网的船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申报材料到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办理GPS申报事宜。申报所需的资料以及要求如下:
一、提交GPS入网申请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填写船舶基本信息表一份(见附表)。要求:严格按照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国籍证书》上所列数据填写。填写完成后注意认真检查,仔细核对,避免出错,并加盖填写单位公章。
三、携带船舶资料证书原件,提交船舶资料证书复印件一份。船舶资料主要有:
(1)船舶国籍证书;
(2)船舶所有权证登记书;
(3)以及船舶营业运输证;
(4)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检验证书簿,要包含船舶基础技术资料的船体部分、轮机部分、电气部分以及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客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
四、船方对所提交的信息、资料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虚假信息、资料,则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附表:船舶基本信息表(其中带“★”为必须填写的项目)
中文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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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拼音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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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检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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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载吃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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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总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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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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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型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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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船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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眠桅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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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籍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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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证书簿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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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登记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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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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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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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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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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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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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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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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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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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参考载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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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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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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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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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水航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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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制造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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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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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初次登记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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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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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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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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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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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安全配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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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箱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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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骨以上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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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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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囱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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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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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改建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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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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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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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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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载排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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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载排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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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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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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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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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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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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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所在地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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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人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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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人所在地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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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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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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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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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主机功率栏填主机功率总和;如船名曾发生变更,请将船舶曾用名填写在此处: |
单位(公章)
附件2
GPS操作填写说明
一、船舶尺度。通过三峡船闸、葛洲坝一号船闸、二号船闸的船舶最大尺度不得超过:长266米,宽32.8米;通过葛洲坝三号船闸的船舶最大尺度不得超过:长118米,宽17.2米。
二、船舶吃水。过闸船舶的吃水符合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道局和长江海事局吃水控制的相关规定。
三、净空高度。通过三峡船闸和葛洲坝船闸的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必须符合《三峡(初期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当船舶高度超过17米时,须进行过闸前尺寸检查。
四、实载货种。船舶装载多种货物时,最多填写3种主要货种。装载有危险货物时,必须在第一项货种填写危险货物。
五、装载危险品时,须先安检。
六、驳船申报填写规范(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