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系统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集中交易的通知》、《部属单位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长航局系统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纳入长航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遵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进场交易")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与服务。
招投标活动包括在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进行的交易行为和场内外的行政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 进场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全部进场交易。
第三条; 长航局系统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长航局负责进场交易的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局属各单位负责所辖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的执行与现场管理工作。
长航局负责组织新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选定并签订进场交易协议;负责招标工作方案的核定、异地进场交易授权申请核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结果公示的审核;负责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结果的核备;负责监管招标人按批准事项办理进场手续及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督及合同备案和履约诚信监督;负责招投标投诉举报受理、违规违纪问题核查与处理;负责进场交易统计管理和报告等相关工作。
局属各单位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行使招标人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招标工作方案、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并上报备案;负责填报异地进场交易授权申请,组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现场查勘和答疑,申请资格预审或开、评标场地,从交通运输部专家库抽取资格预审专家或评标专家,办理资格预审专家或评标专家入场手续;负责资格审查结果上报备案及开标和评标现场组织工作,办理中标结果公示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材料上报备案;负责签发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负责进场交易的统计和报告工作及招投标资料归档、合同备案等工作;配合对招投标投诉举报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
第四条; 长航局系统建设项目的进场交易,实行属地与授权相结合的方式,优先安排进入条件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和收费合理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土建工程类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水运及支持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择优就近的原则,选择重庆、武汉、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要进场交易场所,按属地与授权相结合的方式分别进入重庆、武汉、南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可选择自主和委托招标方式。采用委托招标方式,鼓励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长航局和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信用审查并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招投标组织工作,进场交易前,应向长航局上报招标工作方案和异地进场交易授权申请,招标工作方案应合理划分标段,原则上要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内容相一致;应合理安排招标工作计划,并与预算执行率要求相协调;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进场交易中,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长航局报告进场交易工作情况,交易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招标结果备案。
第七条; 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应利用全国水运工程、长江水运工程和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发布的信息和长航局建设市场检查结果通报,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体除遵循相关规定外,应增加为项目提供招投标服务的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媒体,所有发布媒体在时间上应保持同步,发布内容上保持一致。
第九条; 首次进入长航局建设市场的投标企业(包括非首次但信息不完整及有变动的企业),应登录长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A href="http://xyxt.cjhy.gov.cn/">http://xyxt.cjhy.gov.cn/</A>),填报完成长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所需要的信用信息,经长航局规划基建部门审核发布后,方能参加长航系统水运工程和支持系统工程投标。需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网员认证等事宜的,投标单位遵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条 招投标备案管理及招投标工作行政监管执行交通运输部及长航局的管理程序与要求,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结果备案材料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及长航局规定,通过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系统从网上办理备案(网址<A href="http://218.249.66.26:8080">http://218.249.66.26:8080</A>)。评标结果(资格预审结果)备案材料的格式与要求见附件。
应当公开招标但经核准或满足邀请招标条件而实行邀请招标的,应按公开招标的备案程序和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土建项目在招投标全过程完成后,相关资料应报长航局备案。
第十一条; 水运及支持系统工程项目评标专家从交通运输部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从交通运输部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必须执行《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各单位应按照《长江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在建项目和所属市场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和上报工作,做到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和招投标管理工作同步完成
第十三条; 根据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要求,项目开评标时,长航局规划基建部门应到交易中心现场指导和协调相关工作。长航局可结合工作需要,委托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代为行使相关职能,受委托单位(部门)应及时报告招投标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中出现二次公告 、流标、中标价超过标段概算、有歧义的废标、异议与投诉等异常情况,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长航局规划基建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与投诉。异议可由建设单位受理并回复,回复结果应及时报告长航局,投诉由长航局受理。涉及属地管理权限的,属地县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及时向长航局通报。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可依照相关规定给与处罚。
第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应按要求报送进场交易月报,年度向长航局报送进场交易统计分析报告。及时报告进场交易存在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长航局将进场交易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管理并实施考核。报告格式见附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涉及的相关责任人,情节轻微的,依据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各责任主体信用信息记录的,按照《长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含附件)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