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治安秩序,《办法》明确了水路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游艇经营管理单位等在本市水域沿岸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与本市水域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责任。
《办法》要求,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实行实名制管理,实施水路旅客运输船票实名售票、实名查验。应当对市内黄浦江游览、崇明三岛水上客运旅客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货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运输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如实登记客户身份、物品信息。对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同时对从事水路旅客运输或者旅游服务的渡轮、游览船、游艇、游轮等船舶,进一步明确了治安安全条件。
《办法》强调,公安机关应当与交通、国家海事、渔业等相关部门建立船舶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本市船籍船舶信息、在本市停泊以及在本市从事水上生产作业的非本市船籍的船舶信息、船舶从业人员信息等。
同时根据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的实际需要,《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证件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共十余项禁止行为。对于擅自进入、停靠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岛屿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故意冲撞他人船舶以及其他危害水域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水域漂浮的违禁物品,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国水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