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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过闸管理规定
2011-09-07 来源: 点击量: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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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过闸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载运危险品货物的船舶过闸管理,保障枢纽大坝、以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通航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载运危险品货物的船舶过闸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规定由长江三峡通航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危险品船舶过闸申报

船舶初次申报过闸前,应提交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过闸船舶基本资料入库登记手续。

船舶基本资料在初次申报过闸后可不再申报登记,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申报登记。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GPS应用系统、三峡局政务网站进行远程预报。但必须持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检验合格的检验单,到仙人桥船舶过闸登记站、中水门船舶过闸登记站完成过闸计划的申报。

具备申报条件的船舶可以按照第六条申报方式,随时申报次日18时前的船舶过闸计划。

船舶每次过闸申报的项目应包括:船名、船舶类型、货种、实际载货(客、箱、车)量、队形、本航次船舶最大尺度(长、宽、高、吃水)、过闸方式、始发港、目的港、计划过第一坝的时刻、两坝间航行时间等。

计划时段内连续通过两坝以及往返通过两坝或一坝的船舶只需申报一次。

船舶若要进行编组、过驳、装卸等作业必须在申报中予以说明,对申报后进行了编组、过驳、装卸等作业的必须重新申报船舶过闸计划。

三、危险品船舶过闸管理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载运危险品货物船舶待闸及在闸室内时,应按照所载危险品货 物不同的理化性质,做好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载运一级易燃易爆类危险品货物的船舶专闸通过。

载运危险品货物的船舶不得与客船同一闸室通过。

载运一级危险品货物的船舶过闸时,通航指挥中心事先通报枢纽管理单位和长航公安机关,并由枢纽管理单位和长航公安机关对闸区实行封闭管理。

禁止载运民用爆炸品及剧毒化学品船舶过闸。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货物,不得将危险品货物匿报或谎报。

违反载运危险货物有关规定的船舶,未经纠正严禁过闸。

四、附则

本规定相关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通航管理办法》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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