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被告知处以以下海事行政处罚时:对于自然人,海事管理机构拟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证书;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海事管理机构拟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证书,被处罚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听证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