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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事行政处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途径
2009-03-16 来源: 点击量: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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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述、申辩和听证。海事管理机构经调查认为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处以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依法应当听证的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二、申诉和检举。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或检举,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受理和审查,认为海事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予以改正: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三、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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