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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连续航行时间的计算
2009-05-29 来源: 点击量:1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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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中多次用到“连续航行时间”的概念,“连续航行时间”是船舶减免配员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连续航行时间”究竟如何计算,没有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规则》中仅规定“海船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内河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作业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那么究竟应当如何计算“连续航行时间”。 在船舶登记和监督管理中的一般操作是:对于因连续航行符合条件申请减免配员的,首先要明确航行的起点和终点,比如从**地航行到**地;其次,根据理论计算需要的航行时间;再结合申请和实际情况即可确定船舶连续航行时间。在制作证书时应当在证书上标明航行的起止点,当船舶需要临时超越该航区航行时应当另行申请配员证书并按照配员证书确定的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配员。对于没有客观证据的中途停靠和停留不应当成为可以接受的减免理由。船舶如果确实因中途停靠申请减免的,船舶在中途停靠时应当取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比如船舶签证、船舶报告留存的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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