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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的情形
2009-05-29 来源: 点击量: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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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船舶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说明:在结构方面,主要指可能导致船舶强度、稳性和水密完整性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安全;在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方面,主要指推进装置、操纵装置、重要助航仪器、消防设备、救生设备、防污染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正常使用。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说明:船舶是否满足航行安全的条件与其航行区域、航线有关。航行区域、航线不同对船舶的技术要求也不尽相同;即使同一航行区域、航线内,航道的水深、气象条件也是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船舶签证是对船舶在特定航行区域、航线航行权的许可,因此,当船舶改变航行区域、航线时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注:船舶或其经营人申请重新签证时,只需提交与变动事项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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