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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确认为非法的适任证书及持有人的处理办法
2009-07-30 来源: 点击量: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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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检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经确认为非法的适任证书及持有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收缴的非法适任证书应予销毁或者打孔注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按下列要求对持有人进行处罚:

1、非法适任证书持有人主动接受检查,并主动承认违法持证行为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非法适任证书持有人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免予罚款处罚;

(三)对于发现有制假、贩假嫌疑的,应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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