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二手船在交易之前,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运营,运营过程中,船舶有可能债务没有完全了结,或欠船员工资,或负债,而卖主在卖船时,却没有告诉买主。债权人知道船舶易主后再找债主,债主或躲起来,或称债务随船舶转移,于是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扣船拍卖还债,买主成了“冤大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满60日后,债权人不得对买船人和转让的船舶行使权力”的规定,就是在保护买船人的权益,是买船者的护身符。张先生想避免购买二手船带来的麻烦,可向法院提出请求做船舶优先权催告,60日公告期限届满,如果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法院将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这将意味着即使是债权人也不得要求扣船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