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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船长换证
2010-04-08 来源: 点击量: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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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考试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规定:完成适任考试、评估并规定的船上见习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签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提交《船员服务簿》和《船上见习记录簿》(申请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应提交船上实习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2、实习的时间,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4]430号)规定:甲类、乙类和丙类船长的船上见习时间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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