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船单位、船舶:
为维护长寿港通航秩序,保障通航安全,现决定调整长寿港锚泊交通管制措施,通告如下:
一、管制水域:
长寿扇背沱铁路大桥下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约593.1公里,下同)至瓦罐窑与将军滩联线(577.0公里)水域。
二、停泊区水域范围、相关水位及泊船数量:
(一)走马溪(578.5-579.5公里):非汛期限泊26艘,5排,自上而下每排分别为4艘、5艘、5艘、6艘、6艘;汛期限泊20艘,4排,每排5艘。
(二)莲子碛(578.0-579.6公里):非汛期限泊12艘,3排,每排4艘;汛期限泊3艘,1排。
(三)码头碛(582.0-583.5公里):非汛期水位160米以上时,限泊20艘,5排,每排4艘;非汛期水位156-160米时,限泊12艘,4排,每排3艘;非汛期水位156米以下及汛期不得锚泊。
(四)向家碛(588.0-588.6公里):非汛期水位156米以上时,限泊6艘,2排,每排3艘;非汛期水位156米以下及汛期限泊重钢作业船舶空载4艘,2排,每排2艘;陡涨水时不得锚泊。
(五)周家碛(590.6-591.1公里):非汛期水位160米以上时,限泊11艘,3排,自上而下每排分别为4艘、4艘、3艘;非汛期水位160米以下及汛期时,限泊2艘;羊角堡水位155米及以下时不得锚泊。
(六)娃娃滩(591.9-592.3公里):仅供危险品船舶停泊,非汛期限泊4艘;羊角堡水位155米以下及汛期不得锚泊。
三、相关要求:
(一)实行船舶锚泊报告制。拟进入管制水域锚泊船舶,上行在丰都麻坝水域(477.6公里)以下,下行在太洪江(610.5公里)以上向长寿港停泊区值班室(联系方式:VHF14频道或023-40268122)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港锚泊;在管制水域内锚泊船舶离泊应及时向长寿港停泊区值班室报告。
(二)船舶锚泊不得超出停泊区水域范围,不得遮挡助航标志,禁止在航道内锚泊。
(三)管制水域内禁止将救生艇(筏)或工作艇(筏)作交通艇使用。
(四)本通告所指“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其余时间为“非汛期”;“水位”为羊角堡水位。
(五)本通告自2021年5月20日0000时起执行。原《关于调整长寿港锚泊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渝航通〔2020〕0011号)同时停止执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