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交易公报》日前载文披露,中国当前航运电商破产倒闭者有之、经营步履维艰者有之、利用“互联网+航运”的新兴产业名头,上市套利数百亿者亦有之。
总之,航运电商的实际境遇,与人们在初始阶段的预测大相径庭,多数航运电商处于低效无序的运营模式中,难以自拔。
为使“互联网+”的科学技术能够正确而成功地运用于航运业,繁荣中国航运业,实现促进航运电商改革经营思路,走出运营低谷的目的。
电子软件应融入航运法律
由于中国现行航运法律只有针对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和船舶代理人的法律法规,对于第三方物流航运电商的立法还是一个空白,即在中国航运法律体系中,航运电商只是一个在母体中孕育的胚胎,还没有取得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所以航运电商很难在航运市场立足。
针对中国法律现状,航运电商首先要将自己定位,如果适用航运法律,就必须在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等海运辅助业中选择其一;如果适用《合同法》,就必须在电子平台上公开自己是居间人或者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否则航运电商的主体资格就难免不伦不类。
当航运电商确定自己的主体资格以后,应当针对相对应的主体,运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设计出能够吸引船货双方的合同范本,并公布于电子平台,其作用主要是作为电子合同。当合同相对人通过电子平台与航运电商达成主要运输条款后,该电子合同就与双方已经达成的主要条款融为一体,作为双方生效的运输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或代理合同,并进入履行合同的程序。
传统实务是航运电商基础要件
从事航运电商的CEO一般均有从事物流或者货代的资历,这是中国航运电商的一大软肋。航运电商CEO应具备传统航运业的运作技能,即具备船东所掌握的基础商务知识,而不是仅仅掌握物流技术或者货代知识。
航运电商的电子平台不仅应以航运法律为基础,还应以航运实务为支撑。所以在设计电子平台所运行的航运软件时,应当邀请具备丰富海运商务知识的航运专家参与,否则航运电商的电子平台很难与船东、港口、集卡承运人或集装箱场站等的电子平台对接。这若干个平台的对接,不仅要在货物运输方面对接,还要在财务结算方面对接。总之,要全面对接运输合同的所有内容。
航运电商的市场布局
据报道,航运电商组建伊始,就在全国各口岸设立分支机构,雇佣高薪人才,使一个前途未卜并且还未盈利的新兴企业背负沉重的成本包袱,这种做法不符合传统的企业经营思想。笔者建议以一个港口或者一个区域为立足点,而后根据业务的拓展需要,再增加分支机构和人员。
从国务院批准组建的首个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至今已逾20年,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践证明,人工智能的利用仅是局部的,而且仅限于一家法人企业内部的使用,例如上海和青岛港的自动化装卸、厦门的陆路运输与港口的智能化对接等等。互联网技术如果仅仅如此运用,可以说是对互联网技术的亵渎。
笔者认为互联网技术应当是快捷而准确地将涉及航运业务的数个主体有机地互联互通,不仅节约成本,而且能够快速地传递各种信息,将传统海运流程中阻碍信息流畅的节点打开,不仅能够抑制传统航运的污流浊水和贪污腐化,还能够促进中国航运业快速发展。
据此,笔者建议航运电商以某一国际航运中心为发展基础,开发出与国际航运中心接轨的电子软件,这或许是发展中国航运电商的一条生路。
摈弃幻想,走向光明
有人用Alpha Go与国际围棋大师柯洁的对弈,期待互联网技术成长为Alpha Cargo, 即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战胜传统的航运人工操作。殊不知Alpha Go的举世闻名,是因为柯洁愿意应战,如果柯洁拒绝应战,Alpha Go只是躺在设计者手提包里的一张蓝图,说得严重一些就是一张废纸。中国目前的航运电商就是在航运市场遇到无人应战的尴尬局面,货主不愿应战,可能考虑只有线上服务,没有线下服务,存在诸多不便;货代企业不愿应战,可能考虑无利可图;船东不愿应战,可能不愿将自己的舱位权白白送给电商;港口不愿应战,可能害怕电商冲破自己的垄断权。或许还有一个难于言表的事实,即互联网无法满足航运业诸多环节疯狂的行贿受贿需求。
总之,航运电商欲达到将Alpha Go变性为Alpha Cargo的目的,抑或说Alpha shipping,须以传统航运为基础,以航运法律为圭臬,在设计和发展航运软件时,充分考虑航运市场各方主体的需求。
航运电商立法是当务之急
现行航运立法未覆盖航运电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均设定了除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以外的四种水路运输辅助业主体,即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为国际海运市场设定了五种辅助性经营活动,即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场站和堆场业务,该条例还增加了中国无船承运人业务。无船承运人业务在《国际海运条例》中被排除于辅助性经营活动之外,而被列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承运人)的范畴。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法律是航运市场有序运行的保障
从上述可以看出,目前,航运市场没有航运电商的立足之地。《网络交易办法》不是调整航运市场的特别法,所以也很难恰当地调整航运电商。因此,中国亟需一部调整航运电商的法律、司法解释或部委规章。
关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一种解释对航运电商问题的探讨有益。即法是一种秩序,该秩序意味着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某种程序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性。如果没有法律调整航运电商,或者已有的航运特别法不能全方位地调整在航运业应用互联网技术的主体,航运市场必将偏离原有航向,造成偏航或触礁的后果,航运电商自身也很难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