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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读中国标准新造船合同(上海格式)
2011/8/29 0:00:00 来源:CNSS新闻中心 发布人: 点击量:3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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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至今没有国家级的标准造船合同,这与我国作为世界造船大国强国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这种状况对我国造船业带来极不利得到因素,因此结合目前国内外造船市场和船舶科技的快速发展,指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标准造船合同已经是中国船舶工业的当务之急。

  为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发起成立了中国标准造船合同研究小组组织国内一些资深的造船合同和海事法律专家编写了中国标准造船合同(上海格式)。

  标准造船合同简介

  标准造船合同是指适用于航运业和造船业的,具有通用性质的典型合同或格式合同。这种造船业的标准合同格式以及其中的条款,都是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在内的造船业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它结合了当代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发展与提高,对航运业和造船业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可供船东和船厂自愿选择使用。

  采用标准造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磋商订约时,都会总体上接受标准造船合同的内容及其条款,并根据具体的情况对标砖造船合同格式中的某些条款做局部的、必要的修改和调整,以形成一份新的合同,这样就大大简化了造船业的签约工作。

  标准造船合同在中国造船业中的作用

  国际船舶建造是一个国际化、全球化的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牵涉到经营、生产、采购、物流、运输、检验、保险、金融、法律,甚至政治和国家。造船合同的标的很大,执行周期长,技术性强,法律要求高,而且大部分使用英文文本,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经济合同之一。标准造船合同在中国造船业中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节省人力、物力和资源,降低了签约成本。
  2、使造船谈判处于主动地位,不会疲于盲目应付。
  3、防范损失,防范风险。
  4、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内造船企业的实际。
  5、全国所有船厂都能通用,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迎合了当前世界造船形势的发展。
  7、推动我国造船业做大做强,成为世界造船大国强国。
  8、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对防止国际贸易冲突起到积极作用。

  从海事仲裁角度看标准造船合同的作用

  标准造船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可谓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船舶订造是一个很复杂且技术含量高的过程,它牵扯到合同谈判、资金融通、制图设计、船舶保险、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验收试航等多个方面,其中难免会产生分歧和争议,如何尽快解决及避免损失扩大,需要当事人具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外国船东对造船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十分重视,而选择仲裁方式已经成为造船业的国际惯例。伦敦仲裁是外国青睐和首选的,BIMCO《标准新造船合同》中默选的仲裁地点就是伦敦,但是对中方当事人来说,暂且不说伦敦仲裁高昂的成本费用,由于语言的障碍及东西方文化观念的差异,使得仲裁结果不尽人意,国际著名的海商法专家杨良宜曾在其书中提到的伦敦仲裁中方败诉率高达95%。外国船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坚持订立外国仲裁条款,而中方当事人在完全拥有谈判实力的情况下往往忽视仲裁条款,他们更关心的是价格条款和技术条款。目前,许多船厂使用的造船合同照搬国外的造船格式合同,把外国仲裁条款也一起搬了过来,在出现争议的时候才发现要到国外去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具有国际一流的海事仲裁员,仲裁规则与国际接轨,办案公正,效率高,收费低,以及仲裁调解相结合,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很多造船争议完全可以在中国得到公正的解决。所以,在标准造船合同中,订立我国的仲裁条款十分必要。

  订立规范的仲裁条款是顺利实现当事人仲裁意愿的第一步。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其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根据我国1995年《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条款必须约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当事人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视为无仲裁条款。

  按照国际航运惯例,海事仲裁大多是临时仲裁,仲裁条款一般只订立仲裁地点而不是仲裁机构。由于惯性思维,当事人通常会将伦敦仲裁改为上海仲裁或北京仲裁。对于类似“上海仲裁”或者“北京仲裁”这样的仲裁条款,以往由于某些海事法院的宽泛解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海事仲裁领域是有效的。但是200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该解释“上海仲裁”或“北京仲裁”属于无效的仲裁条款。由此如果当事人要选择在海仲上海分会进行仲裁,就必须明确订立提交中国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因此为维护我国造船业的利益,有必要制定我国的标准造船合同,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忽视,中方当事人应坚持订立我国的仲裁条款。

国际标准造船合同简介

  自上世纪80年代至2007年,国际上曾编订有下列4份国际标准造船合同:

  SAJ标准造船合同:日本船东协会

  AWES标准造船合同:西欧造船家协会

  MARAD标准造船合同:美国海运部

  BIMCO标准造船合同: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公会

  上列前三份国际标准造船合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造船业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但由于今天世界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许多重要的内容并未在这些国际标准造船合同中得到反映,因此有必要结合各国的造船实践,对其进行修订补充,使之趋于完善和提高。

  制定中国标准造船合同的必要性

  从标准合同的法律特征来看,在我国合同法中被称为格式合同,即当事人依据格式条款而订立的合同,具体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主要特征有:一是鲜明的目的性,二是拟定的预先性,三是订约时的服从性。正是因为如此,在当今世界的造船业和航运业,无论是船东还是船厂,都很看重并选用由自己预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者示范性合同文本,即谁在这方面占得了先机,谁就掌握了谈判交易的主动权,谁就更有可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优势和利益。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制定中国的标准造船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

  造船合同本身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作为当事人双方的船东和船厂在没有自己所熟悉的标准合同的前提下,谈判、签约时不可能对涉及到的所有问题都考虑周全,况且受专业、商务谈判、法律、外语等方面支持所限,难免有疏漏之处,而恰恰是这些疏漏之处就很可能给船厂造成巨额损失,虽然说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不能完全归结在有无标准造船合同上,但至少有了这样一个标准造船合同,一个由自己制定的中国标准造船合同可以从中得到启发和提示,以便围绕这个主题,想条款、谈条款、订条款,以弥补自身的不足,预防风险,更好地维护船东和船厂的利益。

  由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的职责所在,CMAC既不代表船东利益也不代表船厂利益;反之CMAC既要维护船东的利益,也要维护船厂的利益。这就是公平的体现,因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编制标准新造船合同是完全有必要的。\

  CMAC格式合同的主要特点
  CMAC格式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符合国内外合同法公认的公平、公正基本原则。
  2、在适用法律方面首选中国法律(不排除经双方协商也可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以维护中国法律的尊严。
  3、理顺并明确船舶设计和建造之间的责任关系。
  4、紧密结合现代世界科技发展动向,考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5、在合同价格调整方面,提出了两个全新的概念,一是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二是有“加”有“减”的原则。
  6、在争议解决和仲裁方面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和方便性。
  7、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造船生产实践和丰富经验,对生产、试航和交船方面做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定。
  8、适用性和选择性广。

  总之,对于IMO等国际组织出台的一些新规则新规范以及环保等世界新潮流新趋势,我国造船界应密切关注、积极应对,在签订具体的经营合同时,应该尽快学会合理地保护自己,如果我们能够根据新形势和国际海事界的新规范新政策,以开放心态修改和完善我国通用的造船合同,使通用造船合同与时俱进,必将有利于我国船厂在新形势下保护自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我国造船业在国际上赢得进一步的认可,也有利于我们与各种船东组织更好地开展对话,实现船厂和船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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